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光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和标准化战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
(一)对品牌创建项目(包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深圳知名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扶持;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和新区质量奖以及通过新区质量强区办验收的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组织(以下一律简称企业)进行扶持;
(三)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包括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标准研制项目、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进行扶持;
(四)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以及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扶持;
(五)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扶持。
(六)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扶持。
(七)其他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重大扶持事项。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以及协助资金拨付和表彰等工作。新区其他部门按《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对品牌创建项目进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上一年度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上一年度新获得“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上一年度新获得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扶持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对应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分别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当年获得新区质量奖序列奖项的,按照最新实施的《光明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奖励标准:经过新区质量强区(打造深圳标准)办按照单位自愿报名、专家遴选、导入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诊断运行改进,并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等程序,对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十的单位,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对新获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的扶持标准:
1.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2.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
3.承担广东省或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万元的补贴。
(二)对标准研制项目予以扶持的标准:
1.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2.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4.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5.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6.主导团体标准或者联盟标准制定的,并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且被企业采用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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