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8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开展2016年度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
2.从事加工贸易二年以上,以进料加工模式自行生产销售产品的。
二.申报范围与标准
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本年度内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超上年度基数1000万元以上。以年度为单位,以上年度内销金额为基数(上年度内销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企业本年度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超过上年度金额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扶持5万元用于市场开拓,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申请表》;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市场开拓及内销情况等,申请报告由企业法人签字);
3.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海关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海关内销统计证明》;
6.税务部门开具的产品内销凭证;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需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1. 申报时间: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31日,原则上逾期申报的纳入明年计划。
2. 申报地点: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20楼金融超市大厅。
五、注意事项
1. 企业提交一份申报材料即可,材料使用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网上打印通过初审的申请表装订在第1页,其余的材料按照申报顺序装订,申请材料每页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