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及<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3年内未享受过贷款贴息的规模以上企业、(人才创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给予3年内1次、银行基准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的融资贴息支持;对创新成长企业获得的贷款以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的,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
一、申请条件
1.补贴对象:在宝安区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成长企业。
2.补贴条件
(1)规模以上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开拓市场;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
(3)创新成长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
(4)贷款期限或企业债券期限或设备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的企业,应在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或给付租金后才能申请补贴;贷款期限或企业债券期限或设备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应至少连续还款12个月或缴纳12个月租金才能申请补贴,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或融资租赁只能享受1次贷款贴息。
(5)对符合本规程规定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3年内只能享受1次贷款贴息(可针对单笔或多笔提出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创新成长企业,每年可享受1次贷款贴息(可针对单笔或多笔提出申请)。
(6)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或融资租赁已享受其他贷款贴息补贴的,不得进行重复申报。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成长企业的,应提供有关认定的文件或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旧证需另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7.贷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8.已付利息清单(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
9.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
10.申请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规模、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限500字,法人签字、盖章);
11.企业发债还应提供批准发债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已付利息清单。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需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受理时间之后申请的项目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计划。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企业服务中心(23区新安三路海关大厦20楼金融超市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