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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扶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确保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深盐发[2009]1号)和《盐田区科技研发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本计划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盐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技术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或超过50万元; (三)企业技术升级或设备更新后,生产工艺、生产效率、生产成本等有明显进步。 第三条 本计划重点资助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四条 本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原则。 第五条 本计划采用报销制。企业根据技术升级、设备更新支出情况,向区经促局(科创局)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六条 本计划资助范围包括上年度以来新增生产线、改造升级生产线、购置仪器设备、购买生产设备、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区政府认可的企业提升软硬件实力的其它投入。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技术升级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开办费;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 (三)大宗原材料采购费; (四)广告和销售费; (五)行政办公费。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本计划资助额不超过其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度的资助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