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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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分为五类:(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四)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五)对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第六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四)依法报送统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