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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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三)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 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 强大学排名(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二)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