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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圳市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盐田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支持创客发展资助范围: (一)创客空间:为创客活动提供空间载体的项目资助。支持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活动。 (二)创客服务平台:为创客活动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平台类项目资助,重点支持创客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等服务平台。 (三)创客交流活动:支持各种类型的创客主体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会、创客组织年会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 (四)创客实践室:对技工院校、中小学、社区建设创客实践室进行资助。 (五)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对社会创客、在校学生自行设计并制造具有创新性作品(项目)并获市级以上资助或奖励的创新活动进行配套资助。 第三条 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或委托审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部门审定的方式。 第四条 资助采取专款专用,事后补贴的方式。新建创客空间和创客交流活动须在事前备案。未经备案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