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在深圳举办的创客周活动、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创客集市等创客交流活动。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府〔2015〕46号);
(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事后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并且是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者或承办者;或者为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二)申报项目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2016年至2017年举办的活动。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六)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七)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八、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项审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