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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发〔2017〕14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各留学人员企业: 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0号),现就申报2017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必须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六)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条件:申请人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