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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创客空间为创客提供空间及服务予以资助。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政府,深府〔2015〕46号;(二)《深圳市促进创客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圳市政府,深府函〔2015〕165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规〔2015〕10号。三、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资助费用为近2年为创客个人或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支撑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管理费、宽带网络支出等创客空间2015和2016年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四、审批条件(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至3000平方米,其中创客个人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企业(截至本年度1月1日,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少于20个,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团队或企业的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四)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五)截至申报截止日,创客空间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