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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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2018年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达到规模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2018年4月18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在线填报的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交复印件的需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双面打印,连续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封面、有关证件及票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全册加盖骑缝章。 四、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